具体而言,情节较为轻微的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触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例如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诽谤条款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据《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为例,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侮辱、诽谤信息的内容、传播范围、行为后果、主观恶性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例如通过网络诽谤他人的,如果存在“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以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损害在法律上均可能被认定为和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后续的法律维权过程中,受制于网络暴力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侵权主体众多、违法成本低等特点,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一旦负面舆论甚嚣尘上,通过受害者个人的力量难以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扩散。因此,平台以及监管机关的及时介入是网络暴力维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张笑声:第一,关于网络暴力的预防机制。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章单章规定了“预防预警”机制。但由于法律手段侧重于事后追责而非事前预防,这一章节主要是通过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实现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测,主要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通过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识别检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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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梦平 2024年12月28日 19:29499.5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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